宝鸡市私房交易暂行规定

2006-10-29 19:29:49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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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期:1987-01-06)
  为了加强私房交易管理,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市区内私房交易,必须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严禁私买私卖,或利用私房交易进行违法活动。

二、私房交易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房屋归属必须清楚,并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
  2、凡继承人出售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出售。
  3、房产共有人出售房屋,必须有共有人的书面证明,或共有人亲自办理买卖手续,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房屋所有人出售租出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5、凡私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或以优惠价格购买的房屋需出售时,只能出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不得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需出售,国家或单位补贴部分应予扣回。
  6、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人应持产权登记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出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房屋交易:
  1、卖房人产权不清,或产权有纠纷而未取得合法确认前的房屋;
  2、已被批准列为建设征用地段的房屋;
  3、拖欠国家土地使用费和房产税没有交清的房屋;
  4、违章建筑的房屋。

四、私房交易可由交易部门介绍,买卖双方洽商,也可由买卖双方自行洽商。

五、私房交易价格,双方应本着以质论价的原则,参照宝鸡市私房交易指导价格议定产价,议价时可视房屋用途、地区环境等因素适当浮动,但最高不得超过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同时买卖双方应如实向房地局申报成交价格,经批准才能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六、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但因发展第三产业或农民、乡镇企业进城经商需购买私房的,申报房地局审批办理,因其他原因确需购买私房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七、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出售、出租地面建筑物时,不得买卖、转让、侵占土地。

八、房屋交易双方,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卖房人应持房屋所有证、身份证、土地使用证;
  2、买房人应持身份证或单位证明;
  3、买卖双方必须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填写《房屋转移过户申请书》,并经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
  4、买卖双方应亲自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代理人办理的,应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九、买卖双方应交下列费用:
  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六,由买房人交纳。
  2、按房屋产价交监证费百分之一、手续费百分之一,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第十条 有关处罚规定如下:
  1、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私买私卖房屋者,按本规定第九条应交税费金额处以一至五倍的罚金,利用房屋交易进行非法牟利活动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按其非法所得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有严重违法行为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隐瞒成交价格者,按隐瞒价格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十一、本规定由房地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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