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

2006-9-10 17:41:56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点此搜索更多 香港公司条例 相关信息
 
监察委员会委员
 
  第一九一条 (一)法庭如颁发结束命令,债权人暨摊派人应分别召开会议,俾可决定应否申请法庭委任清理人,以接替接管员,并为决定应否申请法庭委任监察委员,俾可会同清理人,以资办理,如批准委任时,则决定担任监察委员之人选事宜。
  (二)法庭对于前项决议,得予委任之,并颁发命令,使各该决议案发生效力,债权人与摊派人各别举行会议,对上述情事所为决议未能一致时,法庭应予裁定之,并酌量下令办理。
  第一九二条 (一)依本例规定委任之监察委员会,应以公司债权人与摊派人及各该债权人与摊派人授权委托之人组织之,其人数比例率,由债权人及摊派人会议商定之,如发生争议,得由法庭裁定之。
  (二)委员会会议日期,应由该会委员随时指定之,未有指定时,每月至少开会一次,清理人或各监察委员认为必要时亦得召开会议。
  (三)委员会有多数委员出席会议,得执行职务,如无多数委员出席,不得执行职务。
  (四)委员会委员辞职,得以通知书,并加签押,送交清理人行之。
  (五)委员会委员如宣告破产或与债权人调协以成数还债或连续五次不出席会议并未经由其余代表债权人或摊派人同意许可者,即以去职论。
  (六)委员会委员如为代表债权人者,得预先七日送发通知,列明会议主旨,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平常决议案罢免之,如为摊派人之代表则预先七日,送发通知列明主旨,召开摊派人会议,以平常决议案罢免之。
  (七)委员有缺额时,清理人须即分别召集债权人或摊派人会议举补之,并得以决议案复委原人或委另一债权人或摊派人递补之。
  (八)无论委员会或有缺额,其委员如非少过二人,仍得执行职务。
  第一九三条 公司结束而无监察委员会者,法庭按据清理人之申请,对于本例规定授权或必要监察委员执行或办理之行为,情事,指示或许可,得由法庭执行办理之。
 
 
法庭对令行举办结束事件之普通权力
 
  第一九四条 (一)法庭既颁发结束命令后,按据清理人,接管人,债权人或摊派人之申请,提供满意证据,认定有关结束事务之一切诉讼程序应予停止进行者,得酌定适当条件,随时下令停止进行,或完全停止,酌定期限,以资办理。
  (二)法庭按据本条规定所为申请,在未下令之前,得饬令接管员将认为有关此项申请之事实或情事,造具报告,呈报法庭核办。
  第一九五条 (一)法庭颁发结束命令后,应迅速造备摊派人名册一份,对于遵照本例之规定必要将股东同人登记册修正者,有权修改之,并须着令收集公司之资产俾为清偿负债之用。但法庭认为不必催缴摊派之款亦毋庸为摊派人权益之调整者,自可免设此项摊派人名册。
  (二)造备摊派人名册时,法庭对于在本身权益上为摊派人者,与代表他人或代他人负债之摊派人,须加以区别。
  第一九六条 法庭颁发结束命令后,得随时饬令当时在摊派人名册上列名之摊派人暨公司之受托人,接管人,来往银行,代理人或职员将其掌管而表面上为公司所享有之款项,财产,簿册及文件等即行或在法庭指定期限内付交或移送清理人保管之。
  第一九七条 (一)法庭颁发结束命令后,对于当时在摊派人名册上之摊派人,得随时颁发命令,着令照令内指定方法,将其本人或代管他人资产负欠公司之款,付交该公司,但依本例规定催缴其本人摊派之款或资产应交之款除外。
  (二)法庭颁发前项命令,得执行下列两款之规定--(甲)凡属无限公司,对于摊派人或其代管他人之资产因与公司另有交易或另订合约由公司负欠之款,得准予扣除之,但公司对股东同人因股利或盈利负欠之款不在此例。(乙)凡属有限公司,对于无限责任之董事或经理人或其资产,得同样准予扣除之。
  (三)凡属有限或无限公司,所有债权人债务业已全部清偿,则公司负欠摊派人之款,得在续后催缴摊派之款扣除之。
  第一九八条 (一)法庭既颁发结束命令,暨在调查公司资产财力之前或以后,得随时向当时在摊派人名册上列名之一切或任何摊派人,就其应负责任程度,催缴摊派之款,以便支付法庭认为必要清偿之公司债务与责任,结束事务之讼费与费用,及支付调整摊派人相互间权益之用费,并得下令催缴此项摊派之款。
  (二)法庭催缴摊派之款,对于若干摊派人或有不能负担其全部或一部份者,得加以考虑,然后催缴之。
  第一九九条 (一)法庭对于负欠公司款项之摊派人,承购人或他人,得饬令将欠款付交法庭指定各该银行之清理人存账而不付交清理人,前项命令得照指令付交清理人之同样方法执行之。
  (二)凡由法庭举办结束者,所有付交各该银行之现金及证券,须遵照法庭命令办理。

本文共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页 ,当前为第[9]



加载中...
     
    关于 [香港公司条例] 的新闻资讯
    相关商机链接
      商机加载中...
    • 中木在线版权声明:

    • 凡本网内容注明出处为“中木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中木在线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木在线--www.86wol.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中木在线在其他媒体、网站中摘录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等,都注明了稿件来源。被选用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的作者,如认为直接摘录不妥,恳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在确认以后,我们将予以当即删除等妥善处理。

     
    更多精彩在首页,
    木业新闻资讯中心
    资讯榜

    看独家新闻>> |> 木搜英汉词典


    客服电话:0512-63668063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服务项目 | 隐私声明 | 汇款方式 | 媒体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广告投放
    中木在线版权所有
    ©2006-2007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