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

2006-9-10 17:41:56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点此搜索更多 香港公司条例 相关信息
(辰)各种结束适用条款之规定
 
 
索讨要求之表证及次序
 
  第二四八条 凡举办结束(除不能清偿债务之公司须适用本例关于破产法律之规定办理外),所有债务暨对公司之一切讨索要求,不论为现在或将来,确定或未定或由损失所定或依法律决定者,均应予以证明,在可能之内,应将此种债务或索讨要求之价值,加以公允之预算。
  第二四九条 凡在本港登记之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而举办结束者,对于有抵押及无抵押债权人之各个权益,业已提供证明之债务暨其年金与负债之估价等,须依照及遵守本港现行破产法律关于宣告破产人资产之同样规程办理,所有提供证明及收受公司资产分配利益之人得参与此项结束事务,各该人等依本条规定有权提出索讨要求者,得分别向公司提出之。
  第二五○条 (一)公司举办结束,下列各种债务对于其他债务,有优先清偿权--(甲)公司在有关期日负欠政府之债务,而在该日以前十二个月内到期应予清偿者。(乙)书记或服役人员为公司服务,在有关期日之前四个月内应得之薪给工值(包括佣金在内,但此项金额在有关日期业已确定者为限)不逾三千元者。(丙)工人或工役为公司服务,不论依时间或工作计算支给,在有关期日之前四个月内应得之工值不逾三千元者。
  (按)一九五二年二三号条例第四条之修正案,规定对于结束事件而关于第二五○条(六)项所列日期如系在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九日以前者不适用之,凡遇此项情事,其关于优先付款之规定,在一九五二年二三号条例未施行时应予适用者,应继续全部发生效力。
  (二)凡公司所雇书记,服役人员,或工人或工役之薪给工值,经有人先事垫支者,该人对于公司举办结束,有优先取偿垫款之权。
  (三)上述各种债务,应有如下之规定--(甲)上述债务彼此同一等级,应受全部清偿,公司资产不足清偿时,则平均分配之。(乙)凡在本港登记之公司,其准备拨偿一般债权人之资产不足分配时,则上述债务,对于公司流动抵押债券持有人之讨索要求,有优先取偿权,并在此种抵押财产项下拨偿之。
  (四)除须保留金额若干,以备支付举办结束之必要费用外,公司资产足敷支配债务时,则上述债务须即清偿之。
  (五)凡有业主或他人在颁发结束命令之前三个月内,曾将公司货品或事物执行扣押者,依本条规定赋有优先权之债务,应尽先向此项扣押货品事物或其变卖所得价抵偿之。但关于此项抵押所为付款,各该业主或他人应与受款人有同样之优先权。
  (六)本条所称“有关期日”指下列期日--(甲)凡下令强制结束之公司,事先未尝有自动结束者,则为颁发结束命令之日。(乙)凡属其他事件,则为开始结束之日。
 
 
事前及其他交易事务对于结束之效果
 
  第二五一条 (一)凡对于财产有转移抵押,或交付货物,付款或其他行为,如由个有或对个人为之,若遇其人破产,即可视为有诈欺优先偿债所为者,如由公司或对公司为之,遇公司举办结束,即视为对债权人有诈欺优先偿债所为,应即一律视为无效。
  (二)为实施本条之规定,公司开始结束,即等于个人递呈破产呈禀。
  (三)公司为债权人利益计而将所有财产转移或委托受托人者对于一切情事均属无效。
  第二五二条 凡公司举办结束,曾在开始结束六个月内,将公司事业或财产为流动抵押者,除证明该公司成立此项抵押后有力清偿债务外,此种抵押应告无效,但此种流动抵押在成立抵押时或成立抵押之后或为抵押代价系与付交公司之现金连同该款周年利率五厘算之数目相等者则不在此例。
  第二五三条 举办结束之公司,其财产之一部份如属于受严重条件束缚之地产,属于所占他公司之股份或股本,属于不能生利之合约,或属于其他不能变卖或不易变卖之物产,因是之故,予所有人以履行任何责任行为或担任付款之拘束者,公司清理人无论曾否设法售卖或收管此项财产或曾行使关系所有权之任何行为,得向法庭请求许可并遵照本条之规定,于公司开始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或法庭准予延展期内,以书面亲笔签押,对于此种财产,予以放弃。但清理人在公司开始结束后一个月内不知有此种财产者,对于本条规定放弃财产之权,得于既知之后十二个月或法庭准予延展期内随时行使之。
  (二)前项放弃,自放弃之日起,在法即可终止公司及公司财产对于放弃财产所有权益与责任,但除公司及公司财产解除所负责任外,对于他人之权限责任不生影响。
  (三)法庭在核准放弃之前或于当时,着令通知有利益关系之人,及规定条件与酌量下令,饬令遵照办理。
  (四)清理人遇有下开情形,不得依本条之规定予以放弃,例如由此项财产有利益关系之人以书面向清理人提出申请,要求决定是否予以放弃,而清理人在收受此种申请书之后二十八日或法庭准予延展期内,不将其提请法庭准予放弃之拟议通知申请人者,或属于合约,而清理人收受申请书后,不于上述期限或延展期内放弃此种合约者,即视该公司有采纳此种合约之所为。
  (五)法庭按据会与该公司订阅合约享受合约利益或受合约束缚而对搞清理人所为申请,得颁发命令,规定双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约应予赔偿或收受损失费条件,或由法庭酌定公允条件废除合约,凡遵令付给任何人之损失费,其人得对该结束事件为债务之证明。
  (六)法庭按据对放弃财产要求利益或对放弃财产未依本例规定解除责任之人所为申请,暨审问法庭认为适宜之人之供词后,得颁发命令,将此项财产授予或交由有享受权之人,或因上述责任视为适宜应将财产给予,作为收受损失赔偿之人或其受托人,悉依法庭规定之公允条件办理,上述授予命令暨经颁发后,令内所列财产,应即授予令内列名之人,不必另为转移或让与之手续。但上述放弃财产属于批租性质者,法庭对于向公司提出索讨要求之人,不颁发授予命令,不论其人为转租人或承典人,包括依照法律按揭之承押人在内,但使该人依照条件负担下列责任者不在此限--(甲)遵照该公司在开始结束时对于此种财产依据租约所应负担之同样责任与义务办理者。(乙)法庭视为适宜时,则仅遵照同样责任与义务办理,一若此租约系于该日让与其人者。凡遇上述二项情事(如事势需要),一若该租约仅包含授予命令所列财产,而承典人或转租人拒绝依照各该条件接受授予命令,则其人不得享受该财产所有及其抵押之一切利益,如无愿意依照各该条件接受授予命令向公司提出要求者,法庭有权将该公司之财产利益授予亲自或以代表资格担负责任之人单独或与公司共同对租约履行其承租人之条件,而免除公司所成立之负债。
  (七)凡因本条规定之放弃而受损害者,应视之为公司债权人,但以受损害之金额为度,并得对该结束事件为债务之证明。
  第二五四条 (一)债权人对公司货物或地产领有执行令或查封公司债务而公司旋即举办结束者,该债权人如在公司开始结束前尚未完成办妥执行或查封抵偿,不得对抗公司结束清理人,以保持其执行或查封抵偿之利益。但有下列二项之规定--(甲)债权人既知公司召开会议,提请通过自动结束案者,则上文规定开始结束之日,应易为债权人知悉上项情事之日。(乙)凡对公司货物执行低偿,由执达员执行变卖,而以诚实所为承购该货之人,即取得其所有权,以对抗清理人。
  (二)为实施本条之规定,如对货物执行抵偿,于执行查抄及变卖后,即视为完成执行,如查封债务,则于收受债款后,即视为完成查封,如对地产执行低偿,于将禁止令向土地局登记后,即视为完成执行,如关系平衡法理上利益者,则于委任接管人后,即视为完成执行。
  (三)本条所称“货物”包括一切动产什物,所称“执达员”,包括委办执行票状或其他法令之人员。
  第二五五条 (一)公司货物如受法律之执行,在变卖或收受或追讨全部抵偿完成执行之前,通知执达员谓已委任临时清理人或颁发结束命令或通过自动结束决议案者,执达员按据要求,须将查抄货物及收受抵偿之一部份款项送交清理人,但执行费用,须在此种货物或款项尽先拨付之,清理人得将该货或足以抵偿之一部份变卖,拨偿此项执行费用。
  (二)凡支二百元以上债务,为判决之执行,而将公司货物变卖或给付现款以免变卖货物者,执达员应在变卖所得价或所付现款项下扣除执行费用,并将余款保留十四日,期内如有通知执达员,谓已禀请将公司结束或已召开会议,提请通过公司自动结束,案经颁发命令或通过决议案举办结束者,执达员须将此项余款付交清理人,清理人有权保留之,以对抗该执行债权人。
  (三)本条所称“货物”包括一切动产什物,所称“执达员”,包括执行票状或其他法令之人员。

本文共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页 ,当前为第[14]



加载中...
     
    关于 [香港公司条例] 的新闻资讯
    相关商机链接
      商机加载中...
    • 中木在线版权声明:

    • 凡本网内容注明出处为“中木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中木在线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木在线--www.86wol.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中木在线在其他媒体、网站中摘录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等,都注明了稿件来源。被选用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的作者,如认为直接摘录不妥,恳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在确认以后,我们将予以当即删除等妥善处理。

     
    更多精彩在首页,
    木业新闻资讯中心
    资讯榜

    看独家新闻>> |> 木搜英汉词典


    客服电话:0512-63668063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服务项目 | 隐私声明 | 汇款方式 | 媒体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广告投放
    中木在线版权所有
    ©2006-2007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