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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核发程序
一、市林业局依据《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职责。
二、发证对象:辖区内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领木材运输证,须提供下列办证依据:
1、产材单位(个人)凭采伐后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检尺码单、验收单;
2、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须提供木材合法来源的依据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运输旧木料及自留地、房前屋后的木材须持有关单位的证明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4、对来源非法或违法违章运输的木材查处后需运输的,凭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市林业局审核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依据,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在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应及时核发木材运输证,并按规定将回收的办证依据附在有根上备查,退还当事人的票据在其背面加盖办证注销章.
办事处室及电话
林政公安处202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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