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的规定

2006-9-6 1:31:48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点此搜索更多 广西木材运输证 相关信息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与签发,严格木材运输证申办程序,防止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流通领域和偷漏林业“两金一费”及国家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范围内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与签发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须申办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的全部木材。
    第四条 木材运输证分为《出省木材运输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内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区内木材运输证)两种。《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委托其它单位签发。《区内木材运输证》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
    木材运出自治区境外的,申办《出省木材运输证》;在自治区境内(含县内)运输的,申办《区内木材运输证》。
    第五条 申办木材运输证,应由木材的销售者(发货人)申办;必要时,木材销售者可以委托木材购买者申办。非经营销售的木材需要运输,由木材所有者申办。
    第六条 木材销售者申办木材运输证件,必须具备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执照。
    第七条 申办木材运输证应当向木材销售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分别按下列规定提交证件及票据:
  (一)、有木材收购权的单位销售直接向林农或者集体林场购的木材或林(农)场经批准同意自产自销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销售发票、林业“两金一费”等税费票据、木材检尺码单、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二)、销售向有木材经营销售权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的木材,凭木材购货发票和木材销售发票等税费票据、木材运输证、木材检尺码单、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三)、销售没收及拍卖的木材,凭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拍卖木材的票据、木材检尺码单、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四)、销售旧房木料,凭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和有关的票据。
  (五)、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凭海关进口票据、木材检尺码单、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第八条 木材运输过程中确需要改变木材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的,凭所持木材运输证件到改变运输方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我区国有木材经营销售单位在林业国有木材经营单位购买木材,确不需运输回本单位所在地而直接销售的,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九条 木材运输到达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地点后,木材还需要转运的,木材所有者应在十日内持木材运输证件到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否则,所持木材运输证不能再作为申请办理木材运输的依据。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木材所有者的申请,可以视情在备案的木材运输证上注明延长此证申办证件依据的时间,延长时间一般掌握在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申办一个火车皮木材运输证,纸材、非规格材按45至50立方米;规格材按55至70立方米,锯材按80至90立方米签发。
  第十一条 申办锯材、人造板运输证,原木折算成锯材按60%至70%出材率计算;人造板与木材(含柴火)每立方米按下列比例折算:胶合板按1比2.5;中密度板、纤维板刨花板按1比1.5;半成品胶合板单板按1比1.8;木地板按1比2。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质的木材运输的,由木材所有者凭木材来源合法票据和证明到木材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
    第十三条 对木材销售者提交申办木材运输证的票据及证件,经审查合格给予签发木材运输证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必须收回作废;木材销售发票和林业“两金一费”等票据,应作已办证注
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木材运输证:
    1、不属于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2、所提交的证件及票据未齐全的;
    3、发现申办人提交伪造、涂改、失效的证件、票据或提交的证件及票据中的内容不一致的;
    4、未按当地木材市场销售价缴纳够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和林业建设保护费的;
    5、收、发货单位不符,树种、材种、品名、规格不符,木材起运点不符等货、证不符的;
    6、购买木材单位不明确,木材运输终点的地址不详的;
    7、其它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运输木材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签发的木材运输证,由签发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撤销。
    审查申办人的票证,发现提交伪造、涂改以及失效的证件、票据,收、发货单位不符,树种、材种、品名、规格不符,木材运输起讫地点不符等货、证不相符的证件及票据予以收缴。应立案查处的,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签发木材运输证实行一车(船)一证,并按下列规定填写:
    (一)、木材运输证必须严格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栏目内容填写准确,书写字迹要清晰,签发人、申领人姓名要填写全称。
    (二)、填写木材运输证不得涂改,填写错误应重新填写;不得在木材运输证上加盖公章填写其他内容。
    (三)、填写发证依据栏,应如实填写木材销售者提交申办木材运输证的证件名称和号码;属于改变木材运输方式的,还应加盖所改变运输方式(工具)的印章在发证依据栏。
    (四)、收、发货单位(人)栏,必须填写真实收、发货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填写虚假单位和地址。
    (五)、运输木材的起点、终点必须填写到具体的乡镇、村屯、车站、码头、木材加工场等的木材场地;木材运输出区外的,在区内木材运输证运输终点栏加盖“申办出省木材运输证”印章。
    (六)、运输方式栏,汽运和船运的,应填写上车、船的牌照号码。如申办区内木材运输证而实际未运输木材,仅用于到地、市林业局申办出省木材运输证作依据的,在该栏加盖“此证仅限换出省证用,不得运输木材”印章。
    (七)、途经县、乡栏,填写主要途中经过的县乡名称。如在木材运输过程中需要改变运输方式的,销售木材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区内木材运输证时,在该栏加盖所改变运输工具的印章。
    (八)、木材运输的起、止时间,按年、月、日、时(按二十四小时计)填写,而且必须填写中文(即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
    (九)、填写树(材)种、品名栏,运输的木材是原条、原木、锯材、纸材的,应按杉、松、杂树(材)种填写,列入保护树种,必须按实际树种填写,不得填写杂木;运输木制人造板(包括胶合板、中密度板、纤维板、刨花板)、木片、柴火、毛、篙竹、杂竹及其制成品、半成品的,按所运输的品名填写。
    (十)、填写规格栏,运输木材是原条、原木、锯材、纸材的,按国家标准填写大致的规格,并加盖“详见木材检尺码单”的印章;木制人造板按其长度乘以宽度填写;其它不易填写规格的,可以不填写。
    (十一)、木材的计量单位,原条、原木、锯材、纸材以立方米填写;木制人造板以立方米或块为单位填写;毛竹、篙竹以根为单位填写;木片、柴火、杂竹以吨为单位填写;木(竹)制成品、半成品以件为单位填写。
    (十二)、填写数量(大写)栏,前面部分不能空位。而且必须用中文大写数填写实际运输木材的数量。
  第十七条 木材运输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签发和管理。木材运输证管理与签发人员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证管理签发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上岗资格实行年审制,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木材运输证管理签发资格。
  第十八条 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与签发人员必须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办证。凡以证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因办证人员渎职造成违法运输的,要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运输证管理,不得丢失。不得随身携带随地签发。已签发的木材运输证存根,应按年月顺序(出省木材运输证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存放备查,保存三年。
  第二十条 木材运输证签发必须建立台帐,做到证表相符。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签发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统计报表报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每月10日前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被委托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管理和签发木材运输证,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管理和签发木材运输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并停止其发证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自行失效。



加载中...
     
    关于 [广西木材运输证] 的新闻资讯
      加载中...
    相关商机链接
      商机加载中...
    • 中木在线版权声明:

    • 凡本网内容注明出处为“中木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中木在线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木在线--www.86wol.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中木在线在其他媒体、网站中摘录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等,都注明了稿件来源。被选用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的作者,如认为直接摘录不妥,恳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在确认以后,我们将予以当即删除等妥善处理。

     
    更多精彩在首页,
    木业新闻资讯中心
    资讯榜

    看独家新闻>> |> 木搜英汉词典


    客服电话:0512-63668063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服务项目 | 隐私声明 | 汇款方式 | 媒体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广告投放
    中木在线版权所有
    ©2006-2007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