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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证内容
核发《重庆市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出省木材运输证》、《重庆市木材运输许可证》、《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项目
(一) 核发《重庆市木竹经营、加工业许可证》
1、服务对象
从事木竹经营(加工业)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条件
(1)有合法和稳定的木竹材来源;
(2)经营、加工地点和规模符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等做出的规划和布局;
(3)具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
(4)具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
(5)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3、申报材料
(1)《木竹经营、加工业申请表》
(2)拟经营、加工业木竹来源情况说明;
(3)固定的木竹经营、加工场所和相应的经营加工设备、资金和人员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二) 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重庆市木材运输许可证》
1、服务对象
(1)从事木竹及其制品、半制成品和国家规定的林产品运输的单位或个人;
(2)搬迁或工作调动携带木材和国家规定的林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条件
(1)需运输的木竹及其制成品、半制成品和国家规定林产品的来源合法;
(2)进行木竹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有效、合法的经营(加工业)许可证;进行木竹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具有有效、合法的经营(加工业)许可证。单位、家庭搬迁或个人工作调动携带木(竹)材的,应有搬迁、调动证明。
(3)个人自用,应具有购货发票或其他木材合法来源的证明;
(4)工程自用材,应具有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5)标准的木竹计量证明;
3、申报材料
(1)签发第一次运输的,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销售发票、林业“两金一费”票据、木材检尺码单、植物检疫证书、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2)签发销向有木材经营销售权企业的,提交木材购货发票、木材销售发票、木材运输证、木材检尺码单、植物检疫证书、单位委托书或证明。
(3)签发销售没收或拍卖木材的,提交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和拍卖木材的票据、木材检尺码单、植物检疫证书。
(4)签发销售旧料木材的,提交相应级别林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有关的票据、木材检尺码单、植物检疫证书。
(5)签发边角料、采伐剩余物(薪材)的,提交“两金一费”票据、销售发票、植物检疫证书。
(6)签发家俱、木制品的,提交购买家俱发票,单位证明(旧家俱)。
(7)签发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提交海关进口证明材料、木材检尺码单、植物检疫证书;边境进口的提交边境贸易管理部门证明、“两金一费”票据。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三) 核发《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
1、申请条件
从事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前向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办证服务厅进行申报登记。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 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
(2)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3) 报检员证及身份证。
(4) 填写《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申请表》(可在网站下载)。
(四) 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 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 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 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 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 《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副本)。
(2) 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3) 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可在网站下载)。
(五)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条件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副本)。
(2)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3)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4)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市,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 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 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 组织机构代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8) 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9) 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六) 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1、申请条件
从外省市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申办单位(个人)提供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品名、数量,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个人情况,填写、递交《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申报表》;
(2)组织机构代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1、申请条件
(1)本市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个人(或代理单位)。
(2)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30天提出申请。
(3)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
(4)不具有上述“3”条件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
2、申报材料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可在网站下载);
(2)首次办理的需提供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非贸易引进的需提供教学科研、试种交流、双方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引种方提供引进植物原产地生物学、生态学、有害生物信息,以及疫情资料及拟种植地的防范措施,拟种植地基本情况等文本材料;
(5)引种方与种植地不在同一省份的,须提供该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及负责引种后检疫监管的证明材料;
(6)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7)首次引种国内或种植地所在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或者已有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8)组织机构代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9)申报进口物种要求写明品种、拉丁学名、规格、产地、数量、单价、进口总额(可另附清单),同时必须附上订货合同一份。
(10) 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1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复印件;
(12) 属贸易引进的单位还应提供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的证明;
(13)属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三、办证地点
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站办证服务厅。
四、时间
每周一至五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023)86390887
投诉电话:重庆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023)89187617
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023)86390892
网 址:重庆市林业局: http://www.cqforestry.gov.cn/
重庆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网:http://www.cqs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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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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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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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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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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