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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简介
1、 申请人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2、 被调查国家
3、 调查程序
(1)1999年6月1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
(2)公告立案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3)2000年4月13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存在倾销;同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初步裁定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当日对上述裁定予以了公告,并决定自2000年4月1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上述两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两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必须向中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4)目前本案处于最终调查阶段,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6月16日的声明,我调查机关将于2000年12月16日之前依法作出本案的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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