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进入专题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2、《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件》第三十七条:运输木材及其成品、半成品出县(市、区)、出省的,应当持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签发的省内或出省木材运输证件。
二、办理运输证的范围
1、木材类:原条、原木、木制成品、木制半成品、木柄木棍、杉木梢、旧屋(房)料、商品性柴、木炭;
2、竹材类:毛竹、毛篙竹、竹制成品、竹制半成品;
3、人造板类:胶合板、创花板、纤维板及以人造板为基材的各种装饰板;
4、合制品类:木材类、竹材类、人造板类与其他材料的合制品。
三、办理木材运输证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木材经营(加工)条件,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2、有当地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3、木(竹)及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
四、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
4、浙江省林业厅林政[1995]212号文件附件二《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五、申办程序
1、当事人提交办理运输证的证明材料;
2、签证人员认真审核当事人的申请依据;
3、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给予核发运输证。
六、办证时限及有关承诺
符合条件且来源合法的随到随办。
七、联系电话:3086505 监督电话:307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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