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进口苯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07-10-31 2:28:33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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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木在线编辑报道 商务部6月9日发布2003年第20号公告,宣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

    根据调查,商务部初裁决定,调查期内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的苯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幅度为7%-144%之间。同时,商务部认定上述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大陆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从6月9日起,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此次反倾销调查案由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8月1日发布公告宣布立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做出初步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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