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反倾销措施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2007-6-20 13:48:31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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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领域,针对由于低价倾销而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是WTO允许各成员方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救济手段之一。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和实践只有短短的十年。在这十年中,我国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组建了反倾销调查机构,并开始了反倾销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于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关于反倾销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根据这一条例,应国内9家造纸企业申请,原外经贸部于1997年12月10日对自美国加拿大韩国进口的新闻纸发起我国历史上的首例反倾销调查。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严格按照WTO规则修改和完善了反倾销立法。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措施作出明确规定。随后,根据WTO协议,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立法和实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国务院于2004年6月1日颁布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该条例对实施反倾销措施作出全面、具体、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为更好地实施反倾销法律、法规,规范调查和裁决工作,增强透明度,2002年以来商务部陆续制定了涉及反倾销立案、倾销调查、损害调查等方面的15个部门规章。商务部调查机关依照WTO规则及上述法规、规章,在实际工作中不断规范和完善反倾销调查操作规程。此外,最高法院于2003年1月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了对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司法监督制度。
  截止目前,应国内产业申请,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共48起,覆盖全国26个省区市的136家申请企业。经过调查,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有35起;在最终未采取反倾销措施的9起案件中,因调查证明国内产业没有受到实质损害终止调查的4起,因微量倾销终止调查的1起,因申请人撤诉终止调查的3起,因行政复议撤销措施的1起。在采取措施的案件中,有的应诉企业获得零税率,有的国家因其进口量可忽略不计而终止调查。目前仍在调查之中的案件有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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