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出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6-8 11:07:08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点此搜索更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偿基金 相关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保障重点公益各项管护任务的落实,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简称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地。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各级财务、林业主管部门,及对重点公益林进行管理、保护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补偿标准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团场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兵团财务局列支,用于兵团林业局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防火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六条为了进一步抓好重点公益林抚育和保护工作,结合兵团实际,将团场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管护资金为以下二种支出类型。
    一、用于团场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和一般性日常管护支出,标准为每年每亩3元;
    二、用于统一安排团场重点公益林区实施的重大抚育和管护支出,包括大规模苗木补植、林木抚育、重大森林病虫害统一预防与救治、重点区域森林防火预防与扑救、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监测以及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等支出,标准为每年每亩1.75元;
    第七条统一安排的团场重点公益林重大抚育和管护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管理办法如下:
    一、公益林实施团场每两年编制一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经师林业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当年2月15日前上报兵团林业主管部门;
    二、兵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委托有关专家审定并商兵团财务部门同意后对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给予批复;
    三、实施团场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按实施年度拨付,各年度实施任务须在当年10月30日之前完成;
    四、实施团场需按年度向师提交项目实施自查报告,师林业主管部门在当年11月30日之前组织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师林业主管部门商师财务部门拨付年度项目资金,并于当年12月30日之前向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当年各实施团场的项目完成检查验收结果;
    五、兵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目实施团场组织进行抽查。对兵、师检查中未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或完成不合格的团场,兵、师林业主管部门可商财务主管部门停拨和调整项目资金,并停止受理以后年度项目申请,直至完成达到合格标准为止。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八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支出范围是: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和一般性日常管护开支,补植,抚育,重大森林病虫鼠害预防与救治,森林防火预防与扑救,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监测和档案的建立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开支。
    第九条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和一般性日常管护支出范围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交通、通讯费用和为加强管护工作聘用的季节性临时用工所发生的劳务费用。
    专职管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重点公益林管理的专职护林员、林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由各重点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根据区域特点,不同林种、林龄、郁闭度等管护的难易程度和本单位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按人均管护面积不低于5000亩的标准,确定具体管护人员、管护面积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不能低于本单位职工年平均收入水平。
    第十条补植费是指在管护区域内进行人工补植林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补植所发生的苗木、清理地被物、松土、刨穴、灌排水系设备、翻地、筑埂、修渠、打井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抚育费包括促进和保护林木生长所发生的修枝、围栏、灌溉、松土、抗旱、防洪、引洪和建设简易用房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森林病虫鼠害统一预防与救治支出包括预测预报、防治机械购置、药剂购置、用于飞防的简易机场建设和除害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十三条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包括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带)、购置扑火器具、了望塔建设、防火简易道路建设及维护、防火储备库建设和火灾扑救所发生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监测调查和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支出包括采集、分析、处理森林资源数据和建立资源档案设备的购置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开支是指:围绕管好重点公益林与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未涉及到的其他一切有关费用的开支,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仪器的购置等。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六条各师财务局、林业局须在每年3月1日之前,联合向兵团财务局、林业局报送各师当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申请材料。申请包括:
    一、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总结包括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支出情况和批准的重点公益林征占用情况等。
    二、当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申请包括森林防火计划和林区道路维护计划等。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
    第十八条中央补偿基金按照预算级次及时足额下拨,费用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重点公益林实施单位逐级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兵团林业局与师林业局,师林业局与重点公益林实施团场,团场与重点公益林管护中心,管护中心与专职管护人员,层层签定管护合同。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各级林业部门与实施重点公益林单位签订的合同使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统一格式(附件1)。管护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内容与格式,由管理单位根据团场的实际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管护费用支出实行定员和定额管理。林业部门建立护林人员费用卡和档案,制定目标管护责任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合同。费用支出与管护责任目标挂钩,定期发放。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团场10%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一、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管护机构和专职管护人员未按要求设置和配备到位的;
    三、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弄虚作假的;
    四、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未按要求和规定完成的;
    五、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调减的资金用于奖励管理水平和工作开展优秀的团场。被奖励的团场相应增加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被调减的团场相应减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实行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兵团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兵财企[2006]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请遵照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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