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2007-3-20 13:53:30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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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办造字〔200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我局制定了《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附件: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提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人员。其中专职检疫人员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必须取得《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原则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便民。

第四条检疫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提高检疫执法能力。

第五条专职检疫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制服和佩带标志,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在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兼职人员在从事林业植物检疫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六条检疫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当事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投诉、举报或咨询的群众,接待热情礼貌,答复用词准确严谨,做好记录,及时答复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检疫员在签发检疫单证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所有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内容完整、签名清晰。

第十条检疫员收缴检疫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按规定格式完整填写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专职检疫员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试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林策发〔2003〕17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通知》(林策发〔2005〕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检疫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并自觉维护其合法权益,办理检疫事宜不得推诿、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检疫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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