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进入专题 湖南省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暂行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0月23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1年11月5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八号公布 1981年11月5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四章 造林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利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林业是改造自然的百年大计,是一项长远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湖南省的具体
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木、竹子和林地,以及林区范围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根据森林的不同效益,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划分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分别确定经营方针和经营措施。
第三条 根据宪法关于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森林和林地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在私人住宅院内种植的树木,永远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所使用的林地,个人不得出租、转让、买卖和作他用。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水库、电站等单位,在所属范围内和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本单位所有。
保障国家、集体、单位、个人的山林树木所有权和林业收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业摆到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加强领导。
第五条 实行以营林为基础,封、造、管并举,造多于伐,采育结合,综合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大力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积极培育后续森林资源,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第六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保护森林,制止和检举控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是全体公民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开展宣传教育,发动群众造林护林。
第二章 森林管理
第七条 省设林业厅,地区、州、市、县设林业局(科),县以下各级设必要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林业建设事业。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必要的办事机构,并在重点林区和大型国营林场分别设林区派出所、林业法庭和林业检察机构,加强森林保卫工作,保障森林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所有的林木,凡权属清楚的,都予以承认;权属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由人民法院裁决。在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山林权属分别发给山林权证,凭证管业,长期不变。
第九条 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
社队林场要改善和确定收益分配办法,广开生产门路,增加经济收入,不得任意撤场,严禁毁林。
第十条 县以上各级林业部门设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定期组织资源清查,掌握资源消长变化情况,建立资源档案,提供资源数据,审查伐区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伐区检查。
第十一条 加强林业科研机构,搞好林地条件、林种生态特性、良种选育、裁培技术、病虫害防治等应用技术的研究,提出关于林业建设布局的合理化建议,鉴定和推广科研成果,解决林业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办好林业学校和各种类型的林业训练班,开展群众性的林业科研活动,普及林业科学技术知识。
第十二条 管好用好国家的林业投资、财政拨款、育林基金、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其他林业资金。各种林业专用资金由林业部门按规定权限分级管理,财政部门和农业银行进行监督、允许跨年度使用,不许挪作他用。
省、地区、州、市、县要从地方机动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发展林业。农业银行要积极发放贷款,支持林业生产。
第十三条 林区社队的确定,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山地面积、森林资源和发展前途提出方案,经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林区社队实行以林为主,林粮结合,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生产方针。
耕地很少、口粮水平很低的林区社队,国家在粮食上适当给予扶助。
第十四条 修建各项工程设施和开采矿藏,占用林地五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林地五亩以上十亩以下的,由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林地十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和伐除城市树木的,按《湖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办理。
占用的林地,按国家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伐除的成熟用材林,统一交林权所有单位处理;伐除的经济林,按三年累计产量补偿损失;伐除的中幼林和毁坏的苗木,按成本和其他费用补偿损失。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五条 省、地区、州、市、县设护林防火指挥部。农村社队、国营林场、公路、铁路等基层单位,设护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行政交界区的林区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领导机关领导下,贯彻执行护林法令,制订落实护林措施,指挥扑灭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
护林员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执照,负责山林巡护,监督采伐,预防火灾,预测预报森林病虫害,进行护林宣传教育,制止和报告一切可能引起破坏森林的行为。
第十六条 加强林区的防火设施,搞好火源管理。在重点防火期内,林内严禁一切生产、生活用火,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和了望台要有专人昼夜值班。
发生森林火灾,当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统一指挥,全力以赴,立即扑灭。
扑救森林火灾负伤或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或者抚恤,非公职人员分别由当地社队和有关部门给予医疗或者抚恤。
第十七条 禁止毁林开荒。坡耕地要改造成梯地,不能改造的要逐步退耕还林。
植树种草,绿化秃山。禁止在林地、水土保持地带和荒山坡地铲草皮。花岗岩和页岩地区的山地,以及坡度在十五度以上的山地,禁止全垦造林,保护植被。
禁止在幼林地放牧、砍柴、挖蕨、挖葛、采砂石。禁止在中幼林中采脂和在未计划采伐的成林中强度采脂。禁止滥挖竹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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