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辖区内木材市场的通告

2007-3-3 15:47:04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点此搜索更多 木材市场,通告 相关信息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材市场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本市木材市场的管理,改变当前木材经营的混乱状况,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城市环境,经市政府批准,现决定对木材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木材市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木材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必须执行本通告。
二、木材经营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经营。凡无照经营者,一经查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给予处罚。
三、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木材储存经营场地,不得违法搭建占道经营,影响交通和市容。违法搭建占道经营者,一经查出,由市容、规划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通知》以及《关于全面制止和清理市区内违法搭建的通告》等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
四、木材经营单位所需经营储存场地必须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违法用地。违反规定者,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木材计量、质量检测手段和取得上岗证书的木材质量、计量专业检测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法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具备上述检测手段和专业检测人员,又未委托法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一经查出,由技术监督部
门按《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凡以不正当手段坑骗消费者、偷税漏税,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出,由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及税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执法权限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必须在十月一日前,到南京市木材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在本市集合村路90号),申请木材经营单位经营资格认正。经审查合格,取得木材经营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登记。木材市场整顿期间,暂不批准设立新的木材经营单位。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0日

 




加载中...
     
    相关商机链接
      商机加载中...
    • 中木在线版权声明:

    • 凡本网内容注明出处为“中木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中木在线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木在线--www.86wol.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中木在线在其他媒体、网站中摘录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等,都注明了稿件来源。被选用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的作者,如认为直接摘录不妥,恳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在确认以后,我们将予以当即删除等妥善处理。

     
    更多精彩在首页,
    木业新闻资讯中心
    资讯榜

    看独家新闻>> |> 木搜英汉词典


    客服电话:0512-63668063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服务项目 | 隐私声明 | 汇款方式 | 媒体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广告投放
    中木在线版权所有
    ©2006-2007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