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盘锦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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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盘锦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6〕6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关于盘锦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拟定的《盘锦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盘锦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充分调动林农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精神,现就全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和目标

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规范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通过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基本原则

1 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确保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3坚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原则。对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且大部分群众满意的经营形式应予维护;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既要顾及当时历史背景,又要正视现实,做好工作,引导各方依法依规,妥善解决。

4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各县(区)可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地制宜,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允许经营形式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的范围

全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包括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特殊区域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凡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林地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国有农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参与此次改革。

三、改革的内容

1明晰产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并依法签定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同时,也可采取对现有森林、林木、林地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形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承包收益为集体经营收入,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2放活经营。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对公益林实行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鼓励对商品林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3规范流转。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引导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对已经流转的集体林木,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的应予以补充完善。

四、改革的步骤

从现在到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政策,发动群众参与和支持改革。各级政府要搞好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现有集体林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群众对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想法和意愿。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县、区和乡镇都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并报上一级政府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各村(组)的改革实施方案,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出台并执行;将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需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确权发证。由各村组织人员核实林木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全面落实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将结果张榜公布,之后签定承包合同书,并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改革工作进行逐级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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