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强化木材加工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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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强化木材加工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05〕222号
[ 2005-11-25 15:03:28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强化木材加工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
强化木材加工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南平市林业局
(2005年10月9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木制品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2005〕综138号),加强服务工作,做大做强我市木竹制品产业集群,现就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和强化木材加工企业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强对外运木材的运输管理
1、坚持凭证运输,严格执法。对运出南平市境外的木材,各县(市、区)林业局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木材运输证,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林业基金管理政策,市林业局定期发布木材市场指导价,按南平市木材市场指导价格足额征收林业基金。对超数量运输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属于无证运输行为的,按照《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十六条处理,对收购盗、滥伐木材的,按有关法规、政策查处。
2、加强对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木材的管理。在火车站已设立木材验证点的,要切实负起木材验证的责任,严格识别真伪木材运输证件,发现使用伪造木材运输证件的,应立即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无证或超数量运输的木材,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不得减轻处罚。在火车站尚未设立木材验证点的,要做好协调,尽快设立,规范验证制度,防止违法木材原料经铁路运往南平市境外。铁路部门在认真执行经木材验证点验证为合法木材运输证件的同时,应要求发货人持身份证实名发货。
对从公路和水路外运木材,其木材运输证备注栏上必须注明限时离开县(市、区)境时间和运输木材的车(船)号。对不按规定标注离境时间和车(船)号的,要追究办证人员责任。
3、林业检查站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森林公安和林政部门在接到有违法运往南平市境外的木材举报的,要做好记录,严格按程序填写接案登记表,并立即通知相关林业检查站查处。林业检查站检查到涉及违法的案件,应立即移交森林公安查处。
4、加强对违法运输木材案件的检查监督。对违法运输木材的案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轻处罚。市林业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5、国有林场、采育场及其他林业国有单位不得代办木材的出省运输证。
6、木材检量中心和国有林场、采育场的检验员,要严格按国标到现场检量,并打号印标明车辆所载木材的层积体积。检查站发现超数量检量的(除规定允许的误差外),是检尺员责任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二、强化服务,吸纳外地木材资源
1、对外地销往我市境内的木材,经入境的第一个林业检查站勘验、检查,由检查人员填写《木材运输检查登记表》,并在被检查人出具的木材运输证背面加盖验讫章后放行,南平市境内其他林业检查站不得再行检查。对无合法运输手续运入我市境内的木材,按法律、法规低限处罚。
2、对外地销往我市境内的木材,其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经核实如有正当理由的,给予补办木材运输证后放行。
3、要从发展经济的全局出发,鼓励木竹加工企业到南平市外收购木材,各县(市、区)要积极主动想办法,提高服务水平。
三、扶大放小,做大做强木竹制品产业
1、为促进我市木竹制品产业快速集聚,在闽北产业集中区内规划建设闽北木竹交易市场和木竹加工专业园区,并赋予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企业进驻。
2、对南平市内木竹加工企业所购的木材实行优惠政策,笋竹税费的征收仍按市政府《关于全市统一规范笋竹税费征收项目标准的通知》(南政〔2000〕综171号)执行;木材生产经营税费征收按市政府《关于全市统一规范木材生产经营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南政〔2000〕综271号)执行(特产税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3、对工业园区内的木竹加工企业(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木竹加工企业),各县(市、区)要协调好企业所需木材的供应,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并认真实行一厂一折率和一品一折率政策。
4、严格执行木竹加工批准书制度。新上木竹加工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发放木竹加工批准书;对无加工批准书的木竹加工企业,林业主管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借用、租用、套用木竹加工批准书从事木竹加工的企业,予以取缔,吊销为其提供木竹加工批准书的企业的木竹加工批准书,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通报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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