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对销往省外的木竹材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2007-3-1 10:35:17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点此搜索更多 规定,森林资源,竹材 相关信息

贵州省对销往省外的木材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贵州省林业厅

 

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的指示,对销往省外的木竹材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作如下规定:
一、森林资源补偿费是发展林业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育林基金性质,不作为销售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平调和挪用。
二、销往省外原木竹材(包括原条、原木、板方材、非规格材、等外材、旧房木料、竹材、半成品、杉蔸等),买方必须交纳森林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按实际销售总额计算:杉木为5%,松杂木、楠竹为4%,半成品、旧房木料、杉蔸为3%。
三、森林资源补偿费由省林业厅收取,或者由省林业厅委托地、州(市)在办理木材(林产品)出省运输证时向买方代收,并按森林资源补偿费总额的5%付给代收手续费,由省林业厅统一返回各地。手续费主要用于聘用代收人员的经费、集体福利和代收人员的奖励费,以及有关业务
经费。
四、森林资源补偿费,由省林业厅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基地、薪炭林基地建设,并按工程造林项目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继使用。
五、销往省外的木竹材和木竹制品,未交纳森林资源补偿费的,各地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限期补交森林资源补偿费,情节严重的的,按应交数额的2至5倍处以罚款。
六、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统一使用省林业厅制发的“育林基金收款凭证”。
七、本规定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5月10日




加载中...
     
    相关商机链接
      商机加载中...
    • 中木在线版权声明:

    • 凡本网内容注明出处为“中木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中木在线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木在线--www.86wol.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中木在线在其他媒体、网站中摘录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等,都注明了稿件来源。被选用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的作者,如认为直接摘录不妥,恳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在确认以后,我们将予以当即删除等妥善处理。

     
    更多精彩在首页,
    木业新闻资讯中心
    资讯榜

    看独家新闻>> |> 木搜英汉词典


    客服电话:0512-63668063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服务项目 | 隐私声明 | 汇款方式 | 媒体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广告投放
    中木在线版权所有
    ©2006-2007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