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反补贴调查?

2007-1-19 18:26:51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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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  李先云


  自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对我国出口的户外烧烤架首次发起反补贴调查以来,中国出口的产品已经遭遇了5起反补贴调查,分别是:2004年加拿大对我国出口的户外烧烤架反补贴调查案、2004年加拿大对我国出口的紧固件反补贴调查案、2004年加拿大对我国出口的复合地板反补贴调查案、2006年加拿大对我国出口的铜制管件反补贴调查案和2006年美国对我国出口的铜版纸反补贴调查案。
  随着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出口持续增长,我国的贸易伙伴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开始呈现多样化,可以预见的是:我国出口产品遭遇的反补贴调查将会越来越多。
  对于中国国内绝大多数企业来说,反补贴调查尚是新鲜事物,应诉过反补贴调查的企业屈指可数。笔者根据自己在代理案件中的经验,就企业如何应对反补贴调查总结出以下几点建议,供有关人士参考。事实证明:企业在应对国外的反补贴调查时制定正确的策略,积极应诉,是完全能够有所作为的,甚至能在反补贴调查后取得相对竞争优势(如取得较低的反补贴税率,继续保持出口等)。
  一、收集信息,知己知彼
  古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成功应对反补贴,企业首先要对自身的情况有非常清楚的了解。所以,企业首先应收集关于国内存在的补贴以及企业接受补贴的所有情况。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1)国内存在而企业没有接受利益的补贴。收集此方面的信息是因为:即便企业未得到利益,但因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接受了补贴,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了反补贴调查,企业不可避免地要应诉。因此,收集此部分信息也是必要的;(2)企业接受补贴的信息。了解了这部分信息,一方面可以确定这些补贴是否属于可诉补贴,另一方面可以在国外对我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后,迅速测算出企业接受的补贴利益,从而为应诉过程中的抗辩服务。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4月向世贸组织全面通报了国内存在的补贴, 1  通报的内容也可以为企业收集信息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此为“知己”--也即“摸清家底”。而“知彼”系指哪些国家可能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涉案的具体补贴项目会有哪些。这就需要对企业所生产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出口数量和价格的情况、进口国的反补贴有关法律制度和实践有充分的了解。反补贴调查的项目具有“累积性”(所谓“累积性”,是指在之前多个案件中曾被调查的补贴项目,一般也会出现在之后的反补贴案件的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一般也会要求被调查国政府和企业予以回答;甚至一国调查的补贴项目极有可能便是另一国随后要调查的项目),所以,对已发生的、所有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案件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这可以使企业对今后调查可能会涉及的项目了然于胸。
  二、快速决策,积极应诉
  在国外已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情况下,虽然企业与案件的关系可能存在多种可能,但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即: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这包括以下几种可能:
  1. 如果企业认为出口的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的范围,则企业可直接或通过律师与调查机关联系,明确陈述企业出口的产品不属于被调查产品,或在对是否属于被调查产品不太确定时请求调查机关予以确认。如果事实如此,则可以不用参加此后的调查;
  2. 如果在调查期内没有出口,则可企业可将“调查期内没有出口”的事实直接或通过律师告知调查机关。此时,企业有两种选择,在此后的调查中不应诉,或联合其他企业应诉损害调查,主张无损害抗辩。具体方案应视案件情况而定。
  3. 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有出口,但不在调查机关列出的“强制应诉企业名单”内或未被中国政府指定为强制应诉企业, 2 则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积极应诉或不应诉。如果不应诉,则最终得到的便是应诉企业的反补贴税的加权平均税率,等于是自己的命运掌握在别人手中,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消除这种不确定性,最好的方法还是应诉。一旦确定要应诉,则可将这一决定告知中国政府。这样,中国政府可在政府答卷中将企业列为强制应诉企业之一。企业在配合调查后可以得到根据自身受补贴情况而单独确定的补贴额。
  (四)如果企业在调查期内有出口,且在调查机关列出的“强制应诉企业名单”内,则企业为了保住国外市场,必须要应诉。由于反补贴案件时间紧,工作量大,且一般与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所以,企业应及早决策,着手工作,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资料,填写答卷。
  确定了应诉策略后,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把应诉工作的重心置于首要位置。同时,要在公司内部组织一个由销售、财务、生产各部门人员组成的应诉工作小组,备战反补贴应诉。
  鉴于反补贴调查案件一旦立案,留给应诉企业的时间便非常有限,所以,企业一定要快速作出决策,以便相关人员尽快投入到实质性的准备工作中去。
  由于反补贴应诉的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协助。所以,在了解了自身出口情况后,应及时聘请律师。企业在聘请律师时,最好是同时聘请进口国国内的律师和中国的律师。进口国国内的律师熟悉当地的法律,且便于与调查机关沟通、联系。我国律师了解中国国内的法律、中国的国情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国外律师和国内律师联合办案,有利节约应诉企业的成本,有利于应诉企业相关人员与律师之间的充分沟通,也有利于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应诉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利的抗辩意见,以取得最佳的结果。
  选择律师事务所时,应尽量挑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事务所:了解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具有代理中国企业或中国政府应诉反补贴调查工作的经验;具有代理贸易救济案件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聘请外国律师时,要关注其曾代理企业应诉反补贴调查的实践经验(尤其是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反补贴调查的经验),而且要注意其应诉业绩。
  三、据理力争,积极抗辩
  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只是反补贴调查中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企业(及代理律师)还应在各方面进行有力的抗辩,这种抗辩既可以包括程序方面的,也可以包括实体方面的。应诉企业在反补贴调查中的最佳战略就是证明:(1)不存在补贴;(2)补贴是微量的;或者(3)补贴是不可诉的。在应诉过程中,企业可以在补贴的性质、国内产业的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诸多方面充分进行抗辩。任何一个环节的抗辩成功可能就会带来最终的胜利成果。
  此外,在应诉过程中还要善于利用进口国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例如,听证会是调查中一个较为常见的程序。听证会是应诉企业陈述观点、表明立场的重要程序之一。应诉企业应充分利用进口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在听证会上联合利益一致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共同抗辩,以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结果。在初裁发布后,利害关系方一般可以对初裁发表评论,企业可利用评论对此前调查中存在的程序或实体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对终裁阶段的调查提出建议和请求。部分进口国调查机关在调查中需要考虑公共利益(如欧盟必须在调查中考虑共同体利益,加拿大调查机关也可以考虑公共利益),企业可以公共利益为由,提出终止调查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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