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进入专题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申请办证应提交的材料
1、从海口市区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起运出省的,应提交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购货发票或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出具的证明书。
2、从省内各市、县(海口市除外)起运到海口转运出省的,应提交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起运地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海南省木材运输证》。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办证人员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办证人员当场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并按规定收取出省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申办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政策和规定。
(四)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和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补充通知》(琼价费字[1993]234号)规定,资源保护管理费天然林按第一次成交额的5%征收,人工林按第一次成交额的3%征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承办单位:海南省木材管理总站,电话:0898—6534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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