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进入专题 (一)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应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供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文件。
(三)办证程序
接到申请材料后,省局在10个工作日内派员实地核查,1个月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收取工本费1.5元。
(承办单位:局林政法规处,联系电话:65333957、6537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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