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出台《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介绍

2006-12-25 14:06:50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点此搜索更多 天保工程,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 相关信息 注:此文在2006年《绿色会计》第12期发表,作者是财政部农业司刘克勇处长。
    最近,财政部对2000年制定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以财农[2006]223号文件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印发各地执行。“新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推进天保工程顺利实施。
    一、“新规定”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为加强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于2000年印发了“原规定”。“原规定”对规范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天保工程的深入推进,“原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是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支出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的支出项目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已经取消。二是近几年来,国家新出台了职工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四项保险(以下简称“四险”)政策。目前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三是为提高富余职工自我谋生和再就业能力,迫切需要安排部分经费,对他们进行基本技能的培训。为此,2005年7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四险”补助和职工培训费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征求了天保工程省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但当时由于天保工程“四险”补助、混岗职工安置等政策尚未明确,财政部决定暂缓出台修改后的“原规定”。
    为帮助解决森工企业职工“四险”补助等问题,国务院同意从2006年起,在天保工程实施期间,对森工企业职工参加“四险”、混岗职工和进入再就业中心协议期满下岗职工安置给予补助。为贯彻落实此项政策,今年5月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职工“四险”补助和混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研究具体办法,确保此项政策落实到实处。根据《通知》精神,财政部再次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于2006年10月27日将修改后的“新规定”印发各地执行。
    二、“新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规定”分总则、预算管理、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和职工培训费、固定资产管理、监督与检查和附则共九章三十一条。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
    (一)调整了天保工程财政资金支出项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原规定”,天保工程财政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森林管护事业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和其他补助。其中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费又包括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一次性安置费。根据国家出台的“四险”补助等政策规定,适应天保工程深入推进的实际需要,“新规定”对天保资金支出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取消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支出项目。天保工程实施方案规定:“自方案发布之日(2000年10月)起,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新的裁员,一律不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转为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根据这项规定,2003以后中央财政不再安排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二是补充完善了社会保险费支出项目。增加了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失业保险补助费、工伤保险补助费和生育保险补助费支出项目,并与原“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合并,统称社会保险补助费,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三是新增了职工培训费支出项目。为提高天保工程区富余职工就业和再就业水平,促进构建林区和谐社会,从今年起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职工培训费,用于对天保工程区富余职工基本职业技能的培训。
    (二)改革了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新规定”不再要求地方每年上报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改革了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方式。“新规定”明确,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的天保资金,除职工培训费外,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由财政部根据《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标准和项目,在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将控制指标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以此作为编制地方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依据,各省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财政部于每年人代会批准同意后,按控制指标将资金核拨各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职工培训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中央财政安排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标准和项目编制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这样修改,有利于简化资金申请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年度支出预算,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三)规范了天保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为便于地方统筹安排使用天保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新规定”在资金安排使用规定方面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允许地方对天保资金在项目之间进行适当调整。“新规定”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和职工分流安置费等项目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统筹安排使用。具体调整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这样修改,能有效地解决因推进改革、职工人数变化导致的天保资金在项目之间安排不均衡等问题,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强调天保资金项目支出重点。针对目前从事森林管护的职工收入过低的问题,“新规定”明确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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