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2006-12-22 14:37:53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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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13.加快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林业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乡镇林业管理站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科学设置,合理定编,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驻机构,实行“以钱养事”机制;对承担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种苗管理等管理职能的林业基层事业单位,要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对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逐步改制,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坚决清理林业部门超编和借用人员,分流富余人员,调整支出结构,节减费用开支。
    14.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服务组织网络化的要求,创新林业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劳动力培训及林产品供销信息等各种服务。积极培育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经营实体,扶持农民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和自治组织,增强其互助合作、自律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
    15.逐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尽快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入制,逐步建立起配置合理、适应需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流转行为。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16.积极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对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等生产要素实行挂牌交易,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促进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林业生产要素市场的监管。
    17.建立健全覆盖集体林业的公共财政制度。
    (1)逐步建立造林补贴制度。对国家和地方造林工程规划区域内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者应享受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于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政府公共财政应加大扶持力度,并将其纳入国家和地方造林工程项目予以补助;结合国家有关造林工程的实施,对于鼓励发展的带有方向性的造林项目,如生物能源基地建设、珍贵树种和大径材培育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助。
    (2)将集体林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业生产所需林道和“三防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应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之一,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给予稳定的专项资金投入。交通、供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向集体林区延伸,努力改变集体林区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
    (3)逐步建立起森林生态产品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机制。森林生态产品是社会公益性产品,其建设和管护资金尤其是森林防火和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资金,应纳入公共财政。逐步建立各级政府财政补偿和受益者补偿相结合的渠道,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搞好省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从今年起,3年内落实1000万亩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评估和核算指标体系研究,通过试点探索森林生态产品投入产出效益的多种实现途径。
    18.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有关部门要加紧制定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办法,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拓宽新形势下林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民林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个体林场和林业股份合作经济等组织提出的具有市场前景的发展项目实行优惠信贷政策,保证相应的贷款规模,相对延长贷款期限。积极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
    19.加快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加大林业科技投入,大力推广林业实用新技术,充分发挥科技的引领、支撑、突破和带动作用,提高科技对林业发展的贡献率。着力打造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加快培育一批年产值过10亿元、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强的林业龙头企业。切实抓好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力争“十一五”期末木浆产量达到100万吨。加快建设杨树、板栗、中药材等6000万亩产业基地。扶持发展森林旅游、森林食品、竹藤、花卉、香料、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产业。通过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要素优化配置,形成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产加销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经营的利益共同体,促进林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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