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2006-12-22 14:37:53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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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8.明晰产权。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和延包的权利。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对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回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自留山,要限期造林绿化。
    (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对现有集体规模林场,只要多数群众赞成,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还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经营,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世界银行和日本政府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4)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户,也可以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5)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对企业、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
    9.确权发证。产权明晰后,要及时进行林权勘验,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后,原有山林权属证明要依法予以变更或注销。所有承包林地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一般为五十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林权变更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仲裁、林权纠纷调处,建立林权登记动态网络管理制度。
    确权发证后,林权所有者有权依法对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出租、入股、抵押、转让;并对其经营的森林、林木享有依法开发利用权。
    10.放活商品林经营。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对农户个人经营的商品林,要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5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对成熟和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毛和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定执行的必须予以纠正。
    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并要合理控制其采伐利用方式和强度。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11.鼓励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合理流转。除权属不清、有争议以及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集体山林外,其他集体山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均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流转。
    经营者承包或买断的集体山林,由经营者自主决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否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
    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山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均应在所在地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内按规定进行。
    12.切实减轻造林经营者负担。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经营承包山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外,归农户所有。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涉林收费项目以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所有项目一律取消。实行林农“负担卡”制度,把减轻林农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林地使用费,大部分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发展林业生产。在承包期发生征占用林地情况时,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协议比例分成。
    国家和地方各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有关规定,要直接补偿给公益林经营者。
    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标准从20%调减到10%。随着经济的发展,应逐年降低征收标准,直至全部免征。林业部门由于此次减征“两金”而形成的经费缺口,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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