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2006-12-22 14:37:53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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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范围、原则与目标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大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确保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点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所有的宜林地。
    生态公益林在保证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应明确管护权,并将管护责任和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权属争议。对难以调解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原则。
    (1)以人为本,权益平等。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等的承包经营权,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还山、还权、还利于民。
    (2)管住公益林,放活商品林。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加强公益林管理,放活商品林经营,促进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的建设和协调发展。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收入水平,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经营管理形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4)依靠群众,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依法确保农民群众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5)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过去改革的成果,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高;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改革中出现的矛盾,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集体林业的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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