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2006-12-22 14:33:46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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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规范流转。
    按照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集体山林的流转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集体山林的流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流转体系,做好流转服务工作。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林业产权市场,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交易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林权变更登记、信息发布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管理。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是宣传发动,开展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使广大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通过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有关人员掌握试点方法、要求,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第二阶段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由县(市、区)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制定改革方案,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同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村(组)的改革方案根据已批准的县(市、区)改革方案制定并逐级报批备案。各村(组)的改革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确权发证。改革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后,要依法完善有关合同,及时发(换)林权证。建立健全县、乡、村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第四阶段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林权基本落实后,要制定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要重视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二)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1、林木采伐实行五年限额总量控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人工用材林上年度采伐限额有节余的,可将节余的限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节余的,可将节余的限额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2、实行木材产销见面。木材流通要以市场为导向,排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干扰,取消中间环节,禁止划片区确定收购商,做到降低营销成本,确保群众和其他林木经营主体依法生产的商品材直接与客商见面。集体所有成片采伐的商品木材,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公开竞价拍卖。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及时提供市场信息、木材检验、资源评估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木材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3、强化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的法律依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凭林权证。可以凭林权证抵押、担保、贷款。
    4、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业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林业管理队伍建设。对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等执法单位,要妥善解决人员编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以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公正、公平执法。
    5、创新森林资源保护体系。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鼓励各地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农民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对已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保护体系,继续巩固和完善。引导农民自愿成立防止森林火灾、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害联防组织。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户的指导和信息和技术服务。
    6、加大执法力度。要依法严厉查处借林改之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进入争议林地内从事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之外的其他林事活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坚持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对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活体树木以及古树、名木、树兜,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县级财政要安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要经费,省级和地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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