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2006-12-22 14:33:46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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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明晰产权。
    林业产权的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2.完善责任山政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予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3、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均山林面积计算,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合联户经营。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5、其他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不管以那种方式承包经营,都必须签定法定林地承包合同。
    6、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的,凡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二)放活经营。
    对人工商品林的管理,要依法放活,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在保证生态功能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公益林经过批准可实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规范收费。
    1、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含维简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植物新品种权费。
    2、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
    3、对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取消市(州、地)、县(市、区)、乡(镇)、村(组)自行出台的所有木收费项目。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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