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政策

2006-12-21 21:08:54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点此搜索更多 小薪材,木材政策,增值税 相关信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这是国家鼓励木材综合利用的一项重要政策,体现了这方面政策的连续性。这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的实现是极大的促进,是新时期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支撑。
    一是明确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涉及7类综合利用产品,即:木(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和炭棒。
    二是明确了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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