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条研究

2006-12-20 14:39:11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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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不锈钢板和不锈钢片案中,韩国主张,美国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反倾销措施协议》第1条,“这些条款只允许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的情况下实施,并符合按照《反倾销措施协议》发起的调查”。专家小组指出,韩国关于这两条的主张,是非独立的主张,也就是,韩国主张,因为美国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议》的某些条款,所以也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反倾销措施协议》第 1条。因为其非独立性,专家小组认为,对这些主张作出裁定没有意义。所以,专家小组认为,没有必要对这些主张进行审查。5)
  《反倾销措施协议》是《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的简称,是《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 6)。《反倾销措施协议》是世贸组织体制下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世贸组织成员关于反倾销的国内法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反倾销措施协议》。
  从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成立到2004年8月14日,世贸组织成员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了数十起反倾销争端。此间,争端解决机构共通过了20个专家小组报告 7)和10个上诉机构报告 8)。争端方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的反倾销争端,主要涉及对《反倾销措施协议》的法律解释和所涉案件中的具体措施、行为与《反倾销措施协议》的一致性。在报告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对《反倾销措施协议》的条文、用语和条文之间的关系作了精辟的解释,对具体案件作出了裁定。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有关专家小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不但对争端各方解决目前的争端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世贸组织成员、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解释和应用《反倾销措施协议》具有示范作用。在专家小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经常引用以前专家小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对世贸组织规则(不限于《反倾销措施协议》)的解释。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和准法律效力。
  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情况下,加强对《反倾销措施协议》和反倾销争端案例及各国反倾销法律的研究工作,对于我国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提高国内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水平、反对国外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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