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进入专题 为了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我部对1998年实施的、2004年1月1日修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联系人: 商务部条法司 谢伟 荣民
电话:65197215 65198404
传真:65198996
征求意见截至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设立条件
第三章 企业备案和年度业务备案
第四章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的备案登记
第五章 责任保险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七章 行业中介组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提供增值服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的增值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提供增值服务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建立国际货运与现代物流公共信息服务体系,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四条 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之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后应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备案登记,并向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年度业务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依法获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照本规定并向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年度业务备案登记。
第五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境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提单如在中国境内始发或以中国为目的地,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分为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和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
第七条 商务部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八条 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范本,规范责任保险范围,制订标准交易条件,维护行业经营秩序,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接受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业务指导。
第九条 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活动的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国
际货运代理业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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