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木材制品加工贸易(第44章和94章)备注解释

2006-12-16 12:59:44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点此搜索更多 木材制品,木材加工,备注 相关信息

问:9月14日五部委财税(2006)139号文件中规定“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因木筷没有退税,肯定应该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但本82号文件却对木筷提出了新的注释“上述4407-4421产品使用进口木材的除外”,这样一来,木筷又实际上可以恢复加工贸易了。两个文件精神相互抵触,到底如何理解? 

    2、筷没有取消退税,为什么也列入了82号文件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竹筷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商品,不应与木材制品同等对待。 

    3、139号文件要求从9月15日开始执行,木筷从那天起就不能再办加工贸易手册了。但是,82号文件从11月22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从11月22日又开始可以申请木筷(以进口木材为原料)的加工贸易手册了。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操作? 

     答:一、关于财税[2006]139号、财税[2006]145号和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最新发布的2006年第82号公告之间关系的问题。 

    9月15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6]139号),是取消、降低和提高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不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139号”文中已经明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145号”文是财政部等部门汇总列明了以前所有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及对个别取消、降低退税率商品的修改,是“139号”文的补充。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82号公告,确定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因此,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此公告规定为准。 

    目前,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可归纳在三个公告中,即2005年第105号、2006年第63号和2006年82号公告。不开展加工贸易的,不受此目录的限制。 


本文共分 [1] [2] 页 ,当前为第[1]



加载中...
     
    相关商机链接
      商机加载中...
    • 中木在线版权声明:

    • 凡本网内容注明出处为“中木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中木在线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木在线--www.86wol.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中木在线在其他媒体、网站中摘录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等,都注明了稿件来源。被选用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的作者,如认为直接摘录不妥,恳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在确认以后,我们将予以当即删除等妥善处理。

     
    更多精彩在首页,
    木业新闻资讯中心
    资讯榜

    看独家新闻>> |> 木搜英汉词典


    客服电话:0512-63668063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服务项目 | 隐私声明 | 汇款方式 | 媒体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广告投放
    中木在线版权所有
    ©2006-2007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