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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2006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06-11-08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贷款卡发放及管理的规定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贷款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本办法有意见、建议的单位、个人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联 系 人:陈炎、朱曙光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七层中国人民银行32-133信箱征信管理局
邮政编码:100032
电子邮件:credit@pbc.gov.cn
传 真:010-88091569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稿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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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款 卡 管 理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贷款卡使用管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为贷款卡编码,贷款卡编码唯一。
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并对贷款卡的持有、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 贷款卡的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 借款人在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贷款卡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主要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一)企业法人章程;
(二)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卡时的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有关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准确填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发放贷款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卡。
第十二条 对不予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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