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6-10-29 20:46:30 中木在线 【字号: 】 阅读:加载中...  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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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实施我市“工业兴市”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换代,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以下简称杭政〔200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11号,以下简称杭政〔2002〕11号)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及《关于设立区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奖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66号)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发展资金是由市政府筹集、管理并专项用于实施“工业兴市”、“工业立县(市)”发展战略及“抓大扶小”措施中应由市本级承担相应费用的资金。

  二、工业发展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由市财政在5年内完成筹集。

  三、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按照杭政〔2002〕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工业产品销售规模进入规定档次的工业企业实施的突出贡献奖励。

  (二)按照杭政〔2002〕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2002年起新确认为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实施的奖励。

  (三)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县(市)重点培育工业园区达标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41号)的有关规定,对经审核确认为达标以上的区、县(市)重点培育工业园区给予的工作经费补助。

  (四)根据杭政办函〔2002〕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工业经济增长目标考核和工业强镇(乡、街道)目标考核中的先进单位实施的奖励。

  (五)依据杭政〔200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市本级承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以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的信用评价奖励。

  (六)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用于工业发展方面的其他支出,包括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支出,对年度技术改造先进企业、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对新上市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的适当奖励,以及评选杭州市年度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奖励主要经营者所需费用。

  四、工业发展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属本办法第三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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