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您的搜索字词
提交搜索表单
进入会员商务管理后台
首页
资讯
财经
招聘
供求
黄页
目录
价格
技术
知识
外语
数据
反倾销
人物
展会
论坛
博客
问吧
首页 ->
关联行业及其它法律法规
最新新闻聚合>>
临沂市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2006-10-29 20:33:54 中木在线 【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
加载中...
进入专题
点此搜索更多 土地市场 相关信息
(发布时期:2001-1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和
政策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出租、抵押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市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以下应当通过
招标
、拍卖或挂牌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公开进行: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
(三)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
(六)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而引起土地的使用权转移;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八)其他应当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
第五条
临沂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审批领导小组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重大
问题
进行决策。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工商、建设、规划、房管、
价格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行为。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以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
科技
、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招标、拍卖、协议三种方式。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
供应
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
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做到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进行招标拍卖活动,事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招标、拍卖的具体程序按《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
标准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时,应设立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招标底价、拍卖保留价的,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租赁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赁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租赁结果要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
企业
法人租赁国有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期限。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的租金标准,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定期调整。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法定职责,对租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辐度、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等。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的土地。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十九条
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承租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出租人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原租赁合同,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出租人应当在收回土地6个月前,将收回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予以公告。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的,出租人应当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确定的,由原批准租赁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要求中止合同的,应当在中止前6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可以续租国有土地。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准予续租。
承租人未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未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置。
第四章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二十四条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对企业新增用地,使用政府新征用土地的,不能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允许依法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差价。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联营联建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出让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转让:
(一)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和全部税费;
(三)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
(四)除出让金、租金外,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已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25%以上。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计算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对申
报价
格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人、租赁人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当事人应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未经过户登记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经出让、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规定的有效年限。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双方应当签订出租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原负责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其出租行为无效。
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改变原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出租人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变更出让、租赁合同,并相应调整出让金、租金。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九条
出租期满,出租合同终止,出租人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负责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一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抵押。
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四十二条
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乡(镇)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应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镇)村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规定的有效年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双方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原负责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土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四十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十七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受让人应当依法与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拍卖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因处分抵押物而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于30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出让合同、租赁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五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前60日通知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使用权终止手续。
土地使用者应按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终止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届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提前6个月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经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支付出让金或租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出让期或租赁期未满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开发和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
加载中...
关于 [
土地市场
] 的新闻资讯
加载中...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
相关商机链接
商机加载中...
中木在线版权声明:
凡本网内容注明出处为“中木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中木在线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木在线--www.86wol.com",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中木在线在其他媒体、网站中摘录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等,都注明了稿件来源。被选用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的作者,如认为直接摘录不妥,恳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在确认以后,我们将予以当即删除等妥善处理。
更多精彩在首页,
资讯榜
超强台风“韦帕”袭来
恒益地板合肥美家居店开业庆典
上涨空间一路扩大 收藏者不买家具买
福建莆田沉香木龙床售价5亿
2007年9月份广东地区杉木枋价格表
07年9月29日国内木材网上报价汇总
07年9月24日国内木材网上报价汇总
07年9月24日国内板材网上报价汇总
2007年9月份南京地区杉木板材/细木工板销售价格表(官方)
07年9月29日国内实木地板网上报价汇总
2007年9月份北京地区木材价格表
2007年9月份安徽黄山地区毛竹价格表
2007年9月份江西吉安地区杉木价格表
2007年9月份浙江杭州富阳市木材市场木材价格表
看独家新闻>>
|> 木搜英汉词典
才市风向标
招聘快讯
求职播报
安阳:企业职工工资有望增长20%
7月1日起珠海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标准涨150元
内蒙古通辽市 青年企业家为大学生举办专场招聘会
郑州周日举行招聘会 3000个工作岗位免费挑
周六举办女性就业专场招聘会
大连:第五届软交会将举办大型IT人才招聘会
周日有暑假短工专场招聘会 大学生可免费入场
吉林举办汽车行业专场招聘会
本周六汉口有“双免费”招聘会
顺德夏季人才招聘会7月开锣
更多
才市风向标
招聘快讯
求职播报
沈阳天河木业招聘木门生产部长,楼
沈阳天河木业招聘品控主管,库房主
沈阳天河木业招聘下单技术员,跟单
沈阳天河木业招聘物控员,质检员
佛山市森活地板限公司招聘备料主管、成型主
佛山市森活地板限公司招聘生产厂长、品管经
无锡港宏木业有限公司招聘油漆师傅/木工/
贵阳市贵覃木业公司招聘四面刨、开齿机、
邓州市北园木业有限公司招聘地板调刀,磨刀工
哈尔滨兴华木帘有限公司招聘家具生产经理,车
更多
才市风向标
招聘快讯
求职播报
任树清(男)[本科]-意向:外贸人员拉单员— 江苏
林先生(男)[大专]-意向:主管/经理总经理副总— 黑龙江
孟潘(男)[大专]-意向:主管/经理地板厂开槽车间主管— 广东
邓彬华(男)[本科]-意向:主管/经理总经理— 广东
吴生(男)[大专]-意向:高级技师干燥技师— 广东
孙可坚(男)[大专]-意向:主管/经理厂长— 0
徐军海(男)[本科]-意向:主管/经理总/副总经理— 广东
束晴(女)[大专]-意向:主管/经理人事主管— 湖北
杨邦年(男)[初中]-意向:高级技师样板师— 四川
更多
火辣木问提
论坛热贴
博文排行
现在的杨木价格是多少?..
请问如何检验原木(即购买原木时应如何量方数)?..
扬木现在价钱..
现在桉树的价格真的不到500一方..
欲开办木板厂求助..
木业行情有关系..
有人知道深圳的原木价格吗..
本人有木材的加工活?有没有做这方面的加工的?..
人造板材的涨价原因及价格底线..
新疆杨木..
更多
火辣木问提
论坛热贴
博文排行
中国人民银行招聘考试试题
欢天喜地七仙女灵石图
欢天喜地七仙女(灵石)
推荐读几本佛经后再写《犬神传》
中国十大美女城市排名
河北第一美女---图片来自网友贴图
中国纤维板行业百强企业名单
爱得太迟歌词
人造板家具对比实木家具
经典搞笑贴图,不看的要后悔哦
更多
火辣木问提
论坛热贴
博文排行
qq经典繁体个性网名
美女老婆捉奸,50万订单飞了(原创)
家具店员销售技巧
个性网名
东莞进口木材市场10月份板材报价
穷了老婆,富了二奶 ((YC)
引领木材加工业革命的世界领先技术---利润率100%到500%
2006年11月月历壁纸
2006年11月星座运势运程
从一包榨菜夫妻吃一天,到年赚50万元
更多
客服电话:0512-63668063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服务项目
|
隐私声明
|
汇款方式
|
媒体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广告投放
中木在线版权所有
©2006-2007
共 条评论